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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亢某某危险驾驶案)_武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武陟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武检一部刑不诉〔2020〕442号

被不起诉人亢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823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武陟县**镇**村**街**号,现住武陟县**镇**村**街**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武陟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5日被武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焦作市武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亢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于2020年12月15日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4日20时40分左右,被不起诉人亢某某酒后持B2D驾驶证驾驶一辆牌号为豫A7****白色宝骏牌小型普通客车,沿武陟县谢旗营镇亢杨村“聚福楼”饭店门前路段由南向北行驶至S309省道时,被巡逻交警当场查获。经新乡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亢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8.7mg/100ml。

被不起诉人亢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亢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在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亢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武陟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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