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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亢某某盗窃案)_丰润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丰检刑不诉〔2021〕7号

被不起诉人亢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211984********,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镇**村**街**号。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8月19日被唐山市丰润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2月22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唐山市丰润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3日13时许,被不起诉人亢某某溜达至唐山市丰润区**乡**村,发现失主许某某家大门敞开,产生盗窃之念,亢某某由大门进入许某某家,从东屋炕上盗走苹果6S手机一部。次日,被不起诉人亢某某将手机返还许某某。唐山市丰润区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被盗苹果6S手机价值人民币300元。 

2020年12月23日,许某某对亢某某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谅解书等书证;

2、被不起诉人亢某某的供述;

3、证人焦某某、许某某等人的证言;

本院认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轻情节,亢某某将手机归还,且取得了失主许某某的谅解。被不起诉人亢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亢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唐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唐山市丰润区民法院提起自诉。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1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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