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什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34292001********,彝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布拖县**乡**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5月27日被博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博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7月3日由博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博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什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并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6日2时许,被不起诉人什某某与阿某某(已判刑)、麻某某(另案处理)经商策后,去到博罗县泰美镇**大道**厂被害人牟某某经营的小卖部附近,由麻某某负责望风,什某某和阿某某从窗户潜入店内,窃取被害人牟某某的现金人民币945元及香烟(价值人民币1660元)、零食等物品(无法估价)并装入一塑料袋内,此时,被不起诉人一伙以为有人敲门,便爬窗离开小卖部,同时进入由被害人使用铁皮围成的半封闭式杂物间内,并将所窃取的财物放在该杂物间的地上后从杂物间的后门离开现场。同日6时许,公安民警在博罗县泰美镇良田村委会附近公路将什某某等人抓获。破案后,缴回赃款、赃物由被害人领回。
本院认为,什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属犯罪未遂,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什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惠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博罗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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