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仁怀检刑不诉〔2020〕152号
被不起诉人仁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号码91520382MA********,住址贵州省仁怀市**街道**路**号,诉讼代表人:姜某某。
辩护人:贵州宇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萧蒙。
本案由仁怀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仁怀市博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仁怀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未办理使用林地手续的情况下,于2019年8月,在仁怀市**街道**区占用林地进行房地产开发。经聘请习水县兴林林业司法鉴定所鉴定,鉴定意见为:1.涉案林地用途已发生改变,已进行了施工便道和建筑设施施工,原有植被已不复存在,整体林地种植条件已严重破坏;2.仁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非法占用林地总面积36.71亩,其中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红线外面积14.86亩,红线内面积21.85亩,按森林类别划分:全部属于一般商品林,面积共36.71亩,按林种划分:用材林面积共36.71亩,按地类划分:灌木林地面积共36.71亩。
仁怀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日补办了1.4570公顷的林地占用手续,于2020年3月31日向贵州省林业局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174840元,于2020年10月28日向仁怀市林业局缴纳生态修复金201905元。
本院认为,仁怀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行为,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从轻处罚的量刑情节,且犯罪主观恶性不大,犯罪情节较轻,系初犯、偶犯,主动缴纳了生态修复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仁怀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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