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盘检刑不诉〔2020〕315号
被不起诉人仁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01271976********,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住**乡**村委**村**号**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决定,于2020年9月27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3日19时许,仁某某持“C1D”类驾驶证,饮酒后驾驶云AJ****“五菱”牌小型普通客车由昆明市盘龙区***乡**村委会**村家中前往***乡烟站,行驶至昆明市**村附近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发现仁某某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经检测,其血液乙醇含量为90.51mg/100ml(乙醇/血),已达到醉酒标准。
本院认为,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仁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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