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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仁某某过失死亡案)_四川省黑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黑水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黑检诉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仁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2281994********,藏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黑水县,住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黑水县**镇**村**组,无前科。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经黑水县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11月26日被黑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日经黑水县公安局决定被黑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1月25日经黑水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对仁某某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黑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月9日、2020年3月23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8日、2020年4月2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2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黑水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11月22日,犯罪嫌疑人仁某某与拉某某相约于当日晚由黑水县到红原县,并将拉某某送往理县米亚罗镇。当日晚21时许,仁某某与拉某某在黑水县街心花园藏羌锅庄耍的过程中,仁某某与拉某某因琐事发生争吵,后仁某某强行要求拉某某一同赶往红原县,并在仁某某驾驶的车辆(川U*****)上发生争吵。当仁某某驾驶的车辆行驶至黑水县吉林大道时,仁某某要求拉某某下车,但拉某某不愿意下车,仁某某继续驾驶其车辆向红原县方向行驶,行驶过程中该二人仍然在争吵。当车辆行驶至黑水县冰山大酒店上行50m 处,拉某某让仁某某停车,并要求下车,但仁某某未停车,然后拉某某称其要跳车了,同时拉开了副驾驶室的车门,仁某某见状并未使用紧急制动,仁某某见拉某某准备跳车时,使用其右手去拉拉某某,但未拉住,拉某某从车上跳了下去,仁某某将拉某某送往黑水县人民医院进行抢救,拉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犯罪嫌疑人仁某某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黑水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没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能证实仁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的犯罪事实,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黑水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黑水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黑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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