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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仁某某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案)_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呈检一部刑不诉〔2020〕117号

被不起诉人仁某某,女,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32281975********,藏族,文盲,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黑水县,住黑水县**乡**村**组。因涉嫌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20年8月5日被昆明市呈贡区自然资源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9月30日继续对仁某某取保候审。

本案由昆明市呈贡区自然资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仁某某涉嫌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20年9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6日,被不起诉人仁某某携带在螺狮湾购买的鹿角到马金铺归化集贸市场出售时,被昆明市呈贡区自然资源公安局巡查民警在摊位上当场查获。经鉴定,该疑似鹿角是哺乳纲偶蹄目鹿科水鹿的角,水鹿是中国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价值人民币1500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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