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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仇某某交通肇事案)_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琅检一部刑不诉〔2020〕42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8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122198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滁州市南谯区**花园****单元**室(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滁州市来安县********号)。被不起诉人仇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6日被滁州市公安局公共交通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滁州市公安局公共交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仇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6日10时40分许,仇某某驾驶安全技术不合格且超载的(装备加核载质量为31000kg,实载总质量为56800kg)皖M02972重型特殊结构货车,沿世纪大道由西向东行驶到35KV扬新344线路055号电线杆东侧人行横道时未停车让行撞到在人行横道上由南向北步行的行人程某某,造成程某某被碾压当场死亡,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仇某某肇事后打电话报警,并留在事故现场配合公安机关调查。经滁州市交警支队一大队认定,仇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仇某某在事故后已赔偿,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本院认为,仇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已赔偿并取得谅解,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仇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家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滁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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