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仇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11021982********,汉族,大学文化,镇江**公司**,住镇江市京口区**村**幢**室。被不起诉人仇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23日被镇江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镇江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仇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4日凌晨0时许,被不起诉人仇某某醉酒后驾驶苏L5****普通二轮摩托车从本市润州区黄山路出发,经健康路、学府路、京口路、凌家湾路,沿宗泽路由西向东行驶至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检察院附近时,被民警查获并呼气检测,酒精含量为84毫克/100毫升。经抽血检验,被不起诉人仇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5毫克/100毫升。
本院认为,仇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系初犯,主观恶性较小,有如实供述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仇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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