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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仇某某危险驾驶案)_句容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句检一部刑不诉〔2020〕8号

被不起诉人仇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1831986********,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句容市**镇**自然村**号,住句容市**镇**小区**幢**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2日被句容市公安局取保候审,8月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句容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仇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仇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仇某某,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6月06日21时15分许,被不起诉人仇某某酒后驾驶号牌为苏A6****的小型轿车沿和平路由北向南行驶,行至句容市宝华镇和平路仙沐宝华附近地段被在此执勤的句容市交警大队民警拦停检查,民警检查时发现仇某某有酒驾嫌疑,现场对其进行呼气酒精测试,测得结果为92毫克/100毫升,遂将仇某某带至宝华卫生院提取血液送检。2020年6月19日,经镇江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送检的仇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10毫克/100毫升,属醉酒驾驶机动车,涉嫌危险驾驶罪。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仇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仇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的行为,因其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从宽处理;且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仇某某作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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