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章丘检一部刑不诉〔2020〕32号
被不起诉人仇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1811980********,汉族,中专文化,章丘区**街道办事处**村委会会计,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为济南市章丘区**街道**村**街**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3月6日被济南市公安局章丘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章丘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仇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于2020年1月20日第一次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15日再次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7月15日第二次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8月14日再次移送起诉。
济南市公安局章丘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1月28日中午,仇某某在章丘区**街道办事处饮酒后,于当日下午16时许驾驶鲁******银色轿车由**公路**社区出发,沿**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商城。经呼气酒精检测,仇某某酒精含量为278mg/100ml,民警遂将其带至医院抽取静脉血备检,经检验,仇某某静脉血中酒精含量为223.4±9.5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济南市公安局章丘区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仇某某在***商城停车之后被查获之前是否再饮酒,也即仇某某驾驶机动车时是否达到醉酒状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仇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济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6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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