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济槐荫检一部刑不诉〔2020〕21号
被不起诉人仇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9821985********,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无业,户籍及现住址:山东省新泰市**乡**村**号。2019年9月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被济南市公安局槐荫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槐荫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仇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5日22时10分许,被不起诉人仇某某酒后驾驶鲁******号“飞翎”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沿本市槐荫区张庄路由东向西行驶至老屯汽配城路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提取静脉血鉴定,被不起诉人仇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2.5±4.3mg/100ml,达到醉酒值。
2019年7月24日,被不起诉人仇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仇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鉴于其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仇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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