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灵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灵检一部刑不诉〔2020〕35号
被不起诉人仇某某,男,汉族,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7231965********,小学肄业,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灵台县,住灵台县**小学**房。2020年11月1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灵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11月17日被灵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灵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仇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3日凌时40分,被不起诉人仇某某和史某某等人在灵台县 “爱尚”烤吧吃饭饮酒后驾驶甘LQ****号小型普通客车,沿灵台县新兴桥由北向南行驶至新兴桥南口路段时,被灵台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甘肃科诚司法鉴定所检验:所送仇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147mg/100ml。被不起诉人仇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仇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仇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灵台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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