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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仇某某故意伤害案)_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汕龙检一部刑不诉〔2020〕Z18号

被不起诉人仇某某,男,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4211980********,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个体户,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滕州市**镇**村**号,现住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路**号**小区**栋**梯**房。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24日被汕头市公安局龙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5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广东省汕头市公安局龙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仇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12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将本案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侦查机关于2020年8月7日补查重报。

广东省汕头市公安局龙湖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6月19日23时55分左右,被不起诉人仇某某酒后在龙湖区**小区**栋**梯**房家中因琐事与妻子李某某发生争吵,期间其岳母即被害人徐某某在劝架过程中被仇某某推倒在地,仇某某盛怒之下又走至厨房拧开煤气炉开关扬言要自杀,徐某某为制止其行为从其身后用双手将其抱住,仇某某在挣脱徐某某环抱的过程中将徐某某撞伤。

经汕头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徐某某左侧第6、7、8前肋骨折,评定为轻伤二级。

2019年9月23日,被不起诉人仇某某被电话传唤至汕头市公安局龙湖分局龙珠派出所。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后,本院仍然认广东省汕头市公安局龙湖分局认定被不起诉人仇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仇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汕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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