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仇某某等人寻衅滋事案)_舟曲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舟曲县人民检察院

舟曲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舟检公诉刑不诉〔2018〕21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性,199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3023199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舟曲县,住舟曲县*****行政村**号,无前科。因涉嫌非法拘禁、寻衅滋事罪,经舟曲县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6月16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舟曲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仇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8年9月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本院于2018年9月2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10月15日补查重报,于2018年11月15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11月26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12月23日赵某某、戴某某、谈某某、刘某某、杨某某等人到合作市去找王某甲、姚某某二人讨要债务,次日找到王某甲、姚某某,因二人在合作市无法筹措资金还钱,赵某某等人遂要求王某甲、姚某某二人返回舟曲县想办法还钱。12月25日凌晨1时许赵某某等人到达舟曲县城后,将王某甲、姚某某带至**镇老城区“**中介信息公司”办公室,并安排刘某某、杨某某看守王某甲、姚某某二人,不让二人离开,督促二人尽快还钱。刘某某、杨某某轮流看守王某甲、姚某某二人,在刘某某看守期间,刘某某叫来被不起诉人仇某某看守王某甲、姚某某,仇某某看守王某甲、姚某某至早晨7许离开,当天下午,刘某某再次叫来仇某某在****酒店看守王某甲、姚某某,于12月27日离店至王某甲***租住的房子里。

从2017年12月27日开始,赵某某、刘某某安排被不起诉人仇某某看守王某甲、姚某某,并许诺每天支付200的工资,仇某某持续跟随王某甲、姚某某40余天。跟随期间,赵某某、戴某某、谈某某等人隔三差五来到王某甲家催促王某甲、姚某某还债。在2018年1月5日这一天,姚某某去其奶奶王某乙家想办法借钱,王某甲一同前往,仇某某跟随,姚某某借钱未果后,遂在他奶奶家服食感康、碘伏欲自杀,被王某甲、仇某某发现后送往医院救治,输液洗胃后次日凌晨2时许出院。

本院认为,仇某某2017年12月25日至12月27日看守王某甲、姚某某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非法拘禁罪。被不起诉人仇某某按照赵某某、刘某某的安排跟随、监视王某甲、姚某某40余天,其行为对二人的生产、生活造成了一定影响,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寻衅滋事罪。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仇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甘南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舟曲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8年12月17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