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检二部刑不诉〔2020〕316号
被不起诉人仇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4221975********,汉族,安徽省寿县人,中专文化,安徽省**农场职工医院员工,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寿县**街道**组,住安徽省**农场职工医院。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4日被长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年11月30日由长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卜寿丰,安徽天霖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长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仇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长丰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被不起诉人仇某某在夏某某骗取医保基金的过程中,对夏某某伪造的病历是否合理以及产生治疗费用项目是否符合医保报销条件进行审核并确认,以确保伪造的病历能顺利通过长丰县医保中心的审核,伙同夏某某共骗取国家医疗保险基金27349.8元,其中5738.4元未遂。
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长丰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在卷证据不足以证明仇某某在主观明知的情况下与夏某某共同实施了诈骗行为,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仇某某不起诉。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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