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吴江检一部刑不诉〔2020〕448号
被不起诉人仇某某,男,199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9811990********,汉族,大专文化,无业,住江苏省东台市**镇**居委会。被不起诉人仇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9日被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21日经本院决定并由该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仇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移送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1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0月2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12月23日决定将本案退回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补充侦查。同年12月24日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经补充侦查完毕,再次将本案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20年7月至2020年8月期间,仇某某冒充建设银行信贷部的员工,以帮助被害人李某某办理贷款收取手续费、保证金为由,骗取被害人65000元人民币,用于网络赌博。后经被害人催告被不起诉人仇某某主动退回11000元人民币。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三百六十八条的规定,决定对仇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苏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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