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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仇某某销毁会计凭证案)_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衡祁检公诉刑不诉〔2020〕46号

被不起诉人仇某某,男性,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3811977********,汉族,高中文化,衡阳**公司职工,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市**区,住衡阳市珠晖区**乡**村衡阳**宿舍。因涉嫌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罪,2019年12月18日被衡阳市公安局珠晖分局酃湖派出所取保候审。

本案由祁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仇某某涉嫌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罪,于2020年4月10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案由祁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本院于2020年5月23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6月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5月1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祁东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2年7月,衡阳市*甲建材有限公司被**公司收购。衡阳市*甲建材有限公司于2011年至2013年经营期间的会计凭证及相关票据则保存在股东王某某衡阳市华新开发区棕榈园小区家中地下室。2016年,王某某考虑到该房子要进行装修,打电话联系谢某某告知会计凭证放在其家要发霉了,让谢某某处理。谢某某便将衡阳市*甲建材有限公司用蛇皮袋子、木箱子装好的会计凭证及相关票据搬运至衡阳市*乙建材有限公司自己的办公室内存放。2018年4月左右,谢某某(因涉黑另案处理)与戈某某(因涉黑另案处理)、王某某3人商量并都同意拟将衡阳市*甲建材有限公司的会计凭证及相关票据烧毁。谢某某便指使衡阳市*乙建材有限公司的生产部长仇某某将存放在广源公司自己办公室内的衡阳市**建材公司会计凭证烧掉销毁。于是,仇某某明知是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的情况下,将这些会计凭证搬到广源公司实验室后面的一个倒垃圾的坪上全部予以烧掉。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仍然认为祁东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无法证实被不起诉人仇某某等人主观上有销毁会计凭证的目的,客观上对于其销毁的资料种类是否属于会计凭证,以及销毁资料的数额多少无法查实,因此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仇某某不起诉。

祁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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