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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仇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_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青李沧检一部刑不诉〔2020〕264号

被不起诉人仇某某(曾用名栾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2121969********,汉族,大学文化程度,系青岛**置业有限公司总经理,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村**号,现住青岛市李沧区**小区**号楼**单元**户。因犯隐匿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罪,于2018年1月31日被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8年3月17日被青岛市公安局李沧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3月15日被青岛市公安局李沧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李沧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仇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9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9月2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2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21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21日补查重报。

青岛市公安局李沧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6年9月,胡某某存放在位于青岛市崂山区**山下的**会馆内的两支疑似枪支被仇某某拿走,仇某某将该两支疑似枪支存放在青岛市李沧区**小区其住处,后于2018年2月11日将该两支疑似枪支上交公安机关。经青岛市公安局刑警支队技术处鉴定,该两支疑似枪支均属于以压缩气体为动力发射弹丸的枪支。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青岛市公安局李沧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仇某某不起诉。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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