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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仇某甲虚假诉讼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象州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象州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象检公刑不诉〔2020〕42号

被不起诉人仇某甲,女性,195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203195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柳州市鱼峰区**路**号**栋**单元**室,现住广西象州县**镇**路**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17日被象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虚假诉讼罪,于2020年5月22日被象州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20年6月17日被本院决定监视居住。

本案由象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仇某甲涉嫌虚假诉讼罪,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象州县公安局移送起诉认定:2018年在仇某乙得知马某某要向法院起诉其偿还债务时,为了不让自己的财产全部偿还给马某某,与仇某甲、何某某、仇某丙合谋,以其欠仇某甲、何某某、仇某丙各10万元人民币的虚假债务为由,由仇某甲、何某某、仇某丙分别向象州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仇某甲、何某某、仇某丙用于起诉的欠条与还款计划、民事起诉状等均由仇某乙负责提供,并由仇某乙女儿仇某丁负责支付诉讼费用。后象州县人民法院判决仇某甲、何某某、仇某丙胜诉。象州县人民法院对仇某乙名下房产进行拍卖执行时,仇某甲、仇某丙、何某某作为虚假债务人也得到了相应的赔偿,拍卖得到的财产不能完全执行给合法债权人马某某。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象州县公安局认定的仇某甲与仇某乙相互串通,以捏造的债权债务关系或者以已还清的债权债务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仇某甲不起诉。

    象州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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