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沈开检公诉刑不诉〔2020〕37号
被不起诉人仉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114197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9日被沈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仉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8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仉某某酒后驾驶辽A****L号小型轿车载乘齐某某、李某某,沿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沈辽路由东向西行驶至王彰线西1000米处时,被执勤交警依法查获。经鉴定,仉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02.5 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身份证明、机动车驾驶人信息查询记录、机动车信息查询记录、血样提取登记表等;2.证人证言:证人齐某某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被不起诉人仉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沈阳佳实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仉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仉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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