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桐检公诉刑不诉〔2020〕38号
被不起诉人仉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283198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吉林市舒兰市,住长春市南关区**栋**单元**号,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桐梓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5月28日被桐梓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7月2日被桐梓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9月20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桐梓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仉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被不起诉人仉某某明知他人利用网络信息实施犯罪,为谋取不法利益,为他人开设的赌博网站提供服务器租用、网站维护、源代码修改等技术帮助并从中获利1.7万余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仉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的行为,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积极退账、初犯偶犯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仉某某不起诉。
建议桐梓县公安局对扣押被不起诉人仉某某的违法所得8000元予以没收。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桐梓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月17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