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巨检一部刑不诉〔2020〕32号
被不起诉人从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6197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太平镇**支部委员会党支部书记,户籍所在地巨野县**镇**村**村**号,居住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5日被巨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2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巨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丛高俊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7日15时50分许,被不起诉人从某某醉酒后驾驶鲁******号东南牌小型轿车,沿巨野县龙固镇智耿路由北向南行驶至龙固镇邓楼村北处时,被巨野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其血液中的乙醇成分含量为95.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驾驶车辆照片;2.书证:被不起诉人户籍信息、驾
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3.被不起诉人供述:被不起诉人从某某供述;4.鉴定意见:菏泽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理化检验报告;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查获录像、照片等。
本院认为,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且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巨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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