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涿检一部刑不诉〔2020〕46号
被不起诉人从某某,男性,1973年6月11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4301973******,汉族,小学文化,群众,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涿州市**镇**村5**队41**户,现住户籍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31日被涿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6日14时55分许, 从某某醉酒后驾驶冀F****东风日产牌小型轿车沿柳南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佟村村东大桥时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经保定市第二中心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从某某驾车被查获时血液乙醇含量为114.965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状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犯罪情节轻微,案发时其体内酒精含量相对较低,且具有相应的驾驶资格,未发生交通事故,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能够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且系初犯、无其他违法犯罪前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量刑指导意见》以及《最高人民法院补充八种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中的相关规定,其具有法定和酌定的从轻处罚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涿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9日
(院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