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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从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_四川省德格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德格县人民检察院

四川省德格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德检一部刑不诉〔2020〕50号

被不起诉人从某某,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3301993********藏族,文盲,务农、政治面貌:群众,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德格县,现住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德格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犯有非法持有枪支罪,经德格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1月20日取保候审。无前科

本案由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从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5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和被不起诉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8日,德格县公安局在中扎科镇开展法制教育时,接到德格县**镇**村村民从某某(5133301993********)主动向德格县公安局民警承认自己非法持有枪一支长枪(枪身编号:8000110),2020年10月11日,从某某主动将其私藏的仿“半自动”长枪一支(枪身编号:8000110)及2发子弹上交给中扎科派出所。从某某主动供述自己非法持有的枪支是其舅舅给他的,舅舅去世5年多,好像在6、7年前买的,具体事情也不是很清楚,一直放在**村的家里面未使用过。经鉴定该枪仿“半自动”长枪(枪身编号:8000110)枪支是以火药为动力,能够有效击发7.62mm“56式”步枪弹的非军用、改装7.62mm半自动步枪,具有杀伤力。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的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但鉴于被不起诉人从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投案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社会危害较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德格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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