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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付某乙故意伤害案)_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威环检二部刑不诉〔2020〕43号

被不起诉人付某乙,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3041993********,满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路**号**室,无业。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25日被威海市公安局环翠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威海市公安局环翠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付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0日23时许,在付某甲经营的威海市环翠区盛源烧烤店内,被害人张某某酒后与付某甲发生冲突,继而二人相互厮打,后金某某、付某乙又与付某甲一起对张某某进行殴打,在此过程中致张某某头面部、双膝等部位受伤。经鉴定,被害人张某某头部所受损伤致右顶部蛛网膜下腔出血构成轻伤二级。案发后,付某甲、付某乙、金某某共赔偿张某某损失人民币4万元,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且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付某乙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威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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