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霍邱检一部刑不诉〔2020〕28号
被不起诉人付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4231983********,汉族,中专文化,霍邱县某某局某某分中心职工,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六安市霍邱县,住霍邱县**镇**社区**居民组*区***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4月17日由霍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霍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付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6月1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6月22日决定退回补充侦查, 7月21日霍邱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后重报。
霍邱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20年3月20日21时34分左右,被不起诉人付某酒后驾驶新能源电动四轮车行驶至霍邱县城西湖乡反修桥西下坡南100米处,被民警查获,经安徽中天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付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20.1mg/100ml。经南京康宁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付某驾驶的新能源电动四轮车属性为“纯电动汽车”,属于机动车范畴。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本案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付某不起诉。
霍邱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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