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七星检刑不诉〔2021〕33号
被不起诉人付某戊,女,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4011996********,汉族,高中文化,务工农民,贵州省毕节市金海湖新区人,住毕节市金海湖新区**镇**村**组,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1月10被毕节市公安局金海湖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毕节市公安局金海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付某戊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12月3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毕节市金海湖新区岔河镇塘丰村九组村民付某甲与高某某结婚将近十年,二人生育了两个小孩,但未办理结婚登记。2019年下半年,付某甲与高某某协商分手,之后高某某在贵阳务工并与被害人吴某某谈恋爱。2019年12月16日,因付某甲的母亲生病,高某某应付某甲要求回到岔河镇塘丰村照顾,付某甲的母亲于同年12月23日去世。同年12月29日,付某甲母亲丧事结束后,高某某打电话叫吴某某开车来接自己,当日晚上七点过钟,吴某某开车停在岔河镇塘丰村马路边等高某某时,被付某甲的家人发现,吴某某因害怕便开车离开,顾某某(另案处理)、付某乙(另案处理)便驾车搭载被不起诉人付某戊以及付某丙(同案不起诉)、付某丁(同案不起诉)、刘某某(同案不起诉)、郭某某(同案不起诉)等人追赶吴某某,追至金海湖新区职教城工校门口处追到吴某某后,刘某某、付某丙等人下车辱骂、殴打吴某某,随后强行将吴某某带回付某甲家,付某己(另案处理)、付某庚(另案处理)等人在付某甲家门口继续对吴某某进行殴打和辱骂,后高某某报警,岔河派出所民警赶到现场将吴某某带走。
另查明,案发后付某戊积极与被害人协商和解,付某戊、刘某某、郭某某、付某丙共同赔偿了被害人人民币41800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付某戊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付某戊无行政、刑事处罚记录,是初犯;到案后如实其犯罪事实,是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积极对被害人进行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付某戊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贵州省毕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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