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平武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平检一部刑不诉〔2020〕11号
被不起诉人付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7271996********,羌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绵阳市平武县,住平武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犯有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6月9日被平武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29日本院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巫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7271985********,羌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绵阳市平武县,住平武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犯有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6月9日被平武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29日本院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付某某、巫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9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4日16时许,被不起诉人付某某、巫某某在平武县锁江羌族乡华嘴村大房基组平通河支流,使用脉冲电捕器电鱼,后被平武县公安局大印派出所民警现场挡获。
本院认为,付某某、巫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付某某、巫某某不起诉。
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移交有关主管机关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平武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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