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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付某某、熊某故意伤害案)_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检察院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天秦检一部刑不诉〔2020〕196号

被不起诉人付某某,男性,196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5021961********,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群众,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大道*路**家属院*幢*单元***室,现住:天水市秦州区***家属院***室。工作单位:原甘肃省天水市********厂职工,现已退休。无前科。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28日被甘肃省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8月6日被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甘肃省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以被不起诉付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17日19时许,在天水市秦州区**厂家属院门前,李某某与魏某某(两家系邻居)因魏某某家的车上有人泼了一些面汤的事情发生口角,后魏某某公公被不起诉人付某某与李某某丈夫被害人周某某先相互厮打在一起,这时魏某某丈夫被不起诉人熊某听见外面在打架,即从家里出来,看见自己的继父被不起诉人付某某与被害人周某某撕扯在一起,本是想劝架,结果和被害人周某某又厮打在一起,后被不起诉人付某某和被不起诉人熊某二人将被害人周某某殴打致伤。经天水市秦州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鉴定人周某某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被鉴定人熊某损伤程度属轻微伤。后被不起诉人付某某、被不起诉人熊某于2020年7月27日赔偿被害人周某某18万元的医药费等,并取得被害人周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被害人报案材料及陈述,被不起诉人供述,证人证言,鉴定结论,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付某某因琐事故意殴打他人,造成被害人轻伤二级的后果,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涉嫌故意伤害罪,被不起诉人无前科,系初犯,鉴于其能自愿认罪认罚,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积极认罪悔罪、态度端正,犯罪情节轻微,且已经积极主动赔偿被害人医药费等,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天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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