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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付某某、蒙某某等非法侵入住宅、强迫交易案)_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五检刑不诉〔2020〕18号

被不起诉人付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5281977********,汉族,大专文化,中共党员,系长阳**律师事务所律师。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乡**村**组,住宜昌市夷陵区**路**栋**单元**室。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强迫交易罪,于2020年5月28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五峰土家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付某某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强迫交易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因事实不清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7月10日至8月1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6月26至7月10日)。

五峰土家族自治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4年6月18日,被不起诉人付某某放贷团队借款90万元给汪某某、万某某夫妇,用于经营周转。汪某某夫妇陆续还款,其中2014年12月3日,付某某安排蒙某某,在宜昌市胜利四路丽橙酒店与汪某某夫妇签订《房屋租赁协议》,租赁汪某某位于宜昌市**号的房屋,抵债人民币7.00万元;2015年1月5日,付某某将万某某的一辆马自达轿车以18.00万元收购。至2015年1月7日,汪某某夫妇已归还蒙某某及付某某放贷团队本金和利息人民币86.2180万元。2016年7月6日,付某某起草了《房屋租赁协议》,安排蒙某某找汪某某夫妇延长其对宜昌市西陵区**号的房屋的租赁期限,以抵账剩余债务及新增债务。当晚六时许至次日凌晨三时许,蒙某某邀约五峰**物流有限公司的员工覃某某及朱某某二人在汪某某夫妇位于五峰土家族自治县**镇**小区**栋**室的家中,蒙某某明知万某某因破腹产伤口复发,仍采取对汪某某夫妇辱骂、威胁不签协议就带汪某某夫妇去宜昌解决、不签协议就不准休息的手段强迫汪某某夫妇签订协议,最终汪某某夫妇同意以21.70万元的价格延长该房屋租赁期限10年。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付某某策划、指使蒙某某强迫交易的行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付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马自达轿车(鄂E*****)已发还被害人万某某。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宜昌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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