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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付某某、陈某某、简某某、钟某某、张某某)_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南检公刑不诉〔2020〕Z30号

被不起诉人简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9006198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湖北省天门市**镇**村**号。2019年9月7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7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19日被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简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122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于同2月20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

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9月3日时凌晨1时许,被不起诉人简某某伙同同案人张某某、陈某某、钟某某、付某某等人,在广州市南沙区万顷沙镇十九涌海翔路水果档盗窃水果共十趟,经广州市南沙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害人被盗水果价值人民币4670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案的物价鉴定仅根据被害人陈述作出,现有证据无法证实被不起诉人简某某及其同案人盗窃的水果数量及重量,无法认定盗窃数额已超过人民币3000元,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简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广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7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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