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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付某某串通投标案)(公开版)_寻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寻乌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寻检刑不诉〔2020〕11号

被不起诉人付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5021983********,汉族,本科文化,户籍地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大道**号**栋**单元**,因涉嫌串通投标罪,于 2019年8月14日被寻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月20日被寻乌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付某某未聘请辩护人。

本案寻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付某某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19年9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0月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10月6日至2019年10月20日),于2019年 10月18日退回补充侦查一次,补回时间为2019年11月18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8月份,被不起诉人付某某获悉寻乌县卫计委的数字减影血管造影X射线系统等项目(项目编号:GZJD2018-XW-G028)招标公告后,为达到自己中标目的,联系并要求同案人邓某某借来南昌博资商贸有限公司、江西聪睿实业有限公司、南昌天振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共三家公司的投标资质供其围标,由被不起诉人付某某统一制定三家公司的投标报价及投标文件,最终被不起诉人付某某代表的南昌博资商贸有限公司中标,中标金额703.94万元。中标后,同案人邓某某收取了2万元出借资质费用。此后,中标项目由被不起诉人付某某负责采办。被不起诉人付某某从该项目中非法获利1147900元。

2.2018年11月份,被不起诉人付某某、穆某某获悉寻乌县卫计委的主动脉内球囊反博泵等设备项目(项目编号:GZJD2018-XW-G042)公开招标后,两人商议一起合伙做成这单生意分红,为达到中标目的,被不起诉人付某某借来南昌市洋凯贸易有限公司投标资质,联系并要求邓某某帮忙借来江西科显实业有限公司和江西尚照贸易有限公司的投标资质,由被不起诉人付某某和穆某某统一制定上述三家公司的投标报价及投标文件,最终南昌市洋凯贸易有限公司中标,中标金额191.76万元,此后,穆某某代表公司与业主签订购销合同并与被不起诉人付某某一起完成项目采办。

被不起诉人付某某归案后退缴了违法所得款人民币1147900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的行为,鉴于被不起诉人付某某具有以下情节:能够主动投案,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能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能够积极退缴违法所得,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付某某是民营企业法人,本案不是以卖标为目的设备采购的串通投标,采购价低于本市同种产品同期价格,业主评价较好;根据中央“六稳”“六保”精神和高检院《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服务保障“六稳”“六保”的意见》,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并经请示赣州市人民检察院同意,决定对付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涉案违法所得款人民币1147900元移送寻乌县财政局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寻乌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7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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