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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付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_枝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枝江市人民检察院

枝江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枝检一部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付某某,女,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5231977********,汉族,大学本科,**。出生地湖北省枝江市,户籍所在地枝江市**镇**村**组,住枝江市**街**路**村**号。

本案由枝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付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2月,被不起诉人付某某为向他人借款用于偿还欠陈晨的借款,在网上联系假证制作人员,以现金300元购买了产籍号为“01-0063-0071-030502”、位于宜昌市北门外正街和谐小区三单元**室的房产证,其欲以该房产证借款时被陈某某发现系假房产证。2018年1月17日,宜昌市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处证明,付某某在宜昌市城区未登记任何房产,产籍号为“01-0063-0071-030502”的房产权利人为黄某某。被不起诉人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构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付某某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其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枝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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