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云检刑不诉〔2020〕384号
被不起诉人付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01812001********,汉族,中专文化,在校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贵阳市清镇市**村**组,现住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栋**。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7月21日被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8月4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次日被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付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付某某在叶某某、黄某某(另案处理)授意下,于2020年1月6日至2020年1月7日在贵阳市云岩区注册“贵阳云岩**服装店”、“贵阳云岩**服装店”、“贵阳云岩**百货店”、“贵州**科技有限公司”,并办理了四套相对应的公司对公账户(银行卡及对公账户U盾)以3000元价格出售给其上线黄某某、安某某等人,但未实际支付。被不起诉人付某某于2020年7月20日被民警抓获。
本院认为,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悔罪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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