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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付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_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硚检一部刑不诉〔2021〕4号

被不起诉人付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1811982********,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麻城市**镇**村**组**号,现住湖北省武汉市**栋**单元**室。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5月26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江汉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9日,经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江汉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江汉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付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检察院于同年8月10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9月10日决定将本案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同年10月9日将本案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1月9日决定将本案第二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同年12月10日将本案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期间,本院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天。

武汉市公安局江汉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自2019年3月,被不起诉人付某某先后三次在硚口区工商部门“小程”分别办理了“武汉**科技有限公司”、“武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武汉**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工商营业执照,随后分别在相关银行办理了上述三家公司的对公账户,并将办好的营业执照和以其名义办理的三张银行卡(招行卡两张、建行卡一张)、U盾以每套1200元的价格卖给“小程”,获利3600元。

经本院审查并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武汉市公安局江汉区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不起诉人付某某构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的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北省武汉市口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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