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未检刑不诉字〔2014〕06号
被不起诉人付某某,男,汉族,1975年**月**日生,身份证号6125231975********,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陕西省商洛市丹凤县**镇**村**组**号。2014年8月26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刑事拘留,9月4日经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10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14年11月24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并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4年7月13日10时20分许,被不起诉人付某某驾驶陕A****2号大型普通客车沿文景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方新路交叉口北侧时,因未降低车速,将由西向东横穿机动车道的行人余某某(男,59岁)撞伤,余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2014年7月19日死亡。经法医鉴定:余某某系被钝性外力作用致重型开放性颅脑损伤而死亡。西安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未央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付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余某某负事故次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及抓获经过;
2、被不起诉人付某某的供述;
3、证人证言;
4、鉴定意见书;
5、户籍证明。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付某某违反道路交通法规,驾车行驶至复杂路段,未降低车速,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唯事发后付某某能积极抢救伤者,保护现场,及时报警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向被害人家属进行赔偿,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认罪态度良好,社会危害性不大,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
2014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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