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关检刑不诉〔2020〕34号
被不起诉人付某某(小名小某某),男,198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031982********,汉族,初中文化,汽车维修人员,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镇**村**组**号**号,现住贵州省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以下简称关岭自治县**镇**村。
本案由关岭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3日7时许,被不起诉人付某某驾驶贵GR****号轻型货车送其孩子上学,当在上瑞线2307km+700m处掉头时,与从顶云驶往永宁方向的由被害人龚某某驾驶的贵GM****号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龚某某死亡、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付某某承担此次事故全部责任。经关岭自治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龚某某系因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死亡。事故发生后,付某某电话报警并积极救治伤者,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鉴于其具有自首情节,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谅解,且自愿认罪认罚,故其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家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安顺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关岭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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