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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付某某交通肇事案)_大荔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大荔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大荔检刑不诉〔2021〕2号

被不起诉人付某某,男性,1978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2102197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大荔县******组,2020年12月16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大荔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荔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3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相关法律规定,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5日10时50分许,被不起诉人付某某持B2驾驶证驾驶陕E****3号**牌重型仓栅式货车,沿**国道由南向北行驶至**路口时,因未确认安全驾驶,与**村道东西道路由东向西行驶的王某某驾驶的陕E临00****5号**牌电动自行车相撞,至王某某受伤,经抢救无效于2020年6月18日死亡,两车受损,酿成道路交通事故一起,付某某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被不起诉人供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的行为,因其案发后积极抢救伤者,有自首情节,已积极赔偿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且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经本院检察长决定,对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渭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大荔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大荔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9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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