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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付某某交通肇事案)_安徽省祁门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祁门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祁检刑不诉〔2020〕11号

被不起诉人付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祁门县,居民身份证号码3427261972********,汉族,初中文化,系**公司驾驶员。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黄山市祁门县**镇**街**号,住安徽祁门县**镇**路**商城**幢**单元**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19日被祁门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祁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1月1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2月8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9月24日09时12分,被不起诉人付某某当班驾驶皖J08**号中型客车,在路乔线10KM+600m处,与被害人曹某某驾驶的皖JM9***号摩托车发生对向碰撞,致曹某某受伤经抢救无效于当日18时许死亡、皖JM9***号摩托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经勘查鉴定:皖公立司鉴【2020】法病鉴字第755号《安徽公立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死者曹某某因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死亡。祁门县公安局交管大队的第341024120200000068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不起诉人付某某承担主要责任;被害人曹某某承担次要责任。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付某某立即用手机拨打110报警并保护现场救护伤者。**公司与死者曹某某的家属达成了赔偿协议,取得了曹某某家属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付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负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不起诉人付某某投案自首,认罪认罚,所在公司积极赔偿并取得谅解,其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黄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祁门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安徽省祁门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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