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曹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曹检一部刑不诉〔2019〕6号
被不起诉人付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于山东省曹县,公民身份证号码3729221984********,汉族,初中文化,司机,住曹县**乡**庙**村**村**号。2019年7月24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8月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曹县公安局执行逮捕,8月12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付某某于2019年6月20日4时30分许,驾驶鲁******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沿曹县曹邵路由北向南行驶至邵庄镇安庄村路段时,与前方同方向王某甲驾驶的人力三轮车发生交通事故,致王某甲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曹县交警大队认定,被不起诉付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不起诉付某某主动打救护电话并报警,积极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方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口证明、调解协议书等;2、鉴定意见;3、勘验检查笔录;4、证人王某乙证言;5、被不起诉人付某某供述。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鉴于其系过失犯罪,有自首情节,确有悔罪表现,且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了刑事和解,被害方要求不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罚》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百九十条之规定,决定对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菏泽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
曹县人民检察院
2019年9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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