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济历城检一部刑不诉〔2019〕95号
被不起诉人付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1211972********,汉族,初中文化,群众,货车司机,住济南市南部山区**街道**庄**号。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9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南部山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南部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0日18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付某某驾驶鲁******号重型自卸货车沿济南市南部山区园区北路由西向东行驶,当行至东泉泸村07号电杆路口处时,与同向行驶的被害人张某某驾驶的三轮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被害人张某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张某某符合因交通工具作用致颅脑严重损伤而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被不起诉人付某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被害人张某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
案发后,交警接群众报警赶至现场,被不起诉人付某某在现场等候处理。被不起诉人付某某已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济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2月12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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