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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付某某交通肇事案)_文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文安县院公诉刑不诉〔2019〕26号

被不起诉人付某某,男,1979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132829197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廊坊市大城县,住大城县****村,农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19年4月15日被文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张小勇,河北品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文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17日9时50分许,在兴祖线文安县大留镇镇石桥村道口,被不起诉人付某某驾驶车牌号为冀R9****/冀R****重型半罐牵引车由东向西行驶,与顺行吕某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相撞,又与骑自行车的牛某某相撞,造成三车损坏、吕某某、牛某某受伤,后牛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经事故责任认定:付某某负此事故全部责任。

案发后,付某某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与吕某某、牛某某家属已经调解,得到谅解。

本院认为,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与被害人家属已调解,得到谅解、初犯、偶犯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文安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文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检察院

                              2019年7月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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