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付某某交通肇事案)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宝检刑不诉〔2020〕2514号

被不起诉人付某某,男,1972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621197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市岳阳县*********号。交通肇事嫌疑,于2020年9月16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6月04日06时45分许,被不起诉人付某某驾驶粤BH***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粤BX***挂号重型集装箱半挂车,在宝安区西乡街道***路***工业园七栋通道由北往南倒车时,粤BX***挂号重型集装箱半挂车尾部与在通道内正在清扫卫生的被害人谭某某发生碰撞,导致谭某某倒地后被该挂车底盘与地面挤压,造成谭某某受伤经送院抢救无效于当天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  

2020年07月17日,交警支队宝安大队对该起道路交通事故作出认定:付某某驾驶机动车倒车时,未察明车后情况,未确认安全后倒车,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之规定,是导致此事故的根本过错;驾驶制动系、行驶系、照明信号装置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存在过错;谭某某没有导致此事故发生的过错。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付某某应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谭某某不承担此事故的责任。  

本院认为,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自首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深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2月8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