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衡祁检二部刑不诉〔2020〕74号
被不起诉人付某某,男性,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261965********,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湖南省祁东县人,住祁东县**镇**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20年5月28日被祁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祁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9日19时许,被不起诉人付某某无证驾驶一辆无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沿老S317线由西向东行驶,途经老S317线祁东县灵官镇永寿村31组地段,遇被害人张某某沿老S317线由东向西行走。被不起诉人付某某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碰撞张某某,导致被害人张某某后脑着地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祁东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付某某在此次事故中负主要责任。
案发后,付某某赔偿被害人家属10万元,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本院认为,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刑事和解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衡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祁东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祁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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