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东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黑肇检一部刑不诉〔2020〕138号
被不起诉人付某某,男性,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323031971********,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肇东市**乡**村**屯**号,2020年11月27日因涉嫌交通肇事被肇东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2月25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肇东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黑龙江省肇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不起诉人认罪认罚,同意对其作不起诉处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 年9 月30 日10时45分许,被不起诉人付某某无证驾驶无号牌农用四轮车由西向东行驶至肇东市**乡**村**屯交叉路口处右转弯时,与王某甲无证、未戴安全头盔由南向北行驶的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两车受损、二轮摩托车驾驶员王某甲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2020年10月1日死亡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付某某负此起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付某某让亲属报警,肇东市公安局交警大队的工作人员传唤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
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并得到其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被不起诉人付某某户籍证明、抓获、破案经过、扣押、返还物品清单、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调解协议书、委托书、强制措施凭证、尸体处理通知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证、常住人口信息、核查证明、证明、介绍信、肇事车辆照片、数据回执、说明函、送达回执等;证人陈某某、纪某某、王某乙、李某某证言;被不起诉人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肇东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黑龙江钜诚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哈尔滨华鸿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视听资料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鉴于被不起诉人付某某系坦白并已取得被害人的近亲属的谅解,其社会危害性较小,且是初次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二款之规定,决定对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家属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绥化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肇东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肇东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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