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播检刑不诉〔2020〕164号
被不起诉人付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11969********,汉族,初中文化,出租车驾驶员,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住播州区**街道**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28日被遵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遵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日,被不起诉人付某某持C1型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贵CU****号小型轿车,从新站往苟江方向行驶,11时23分许,行驶至新阁线1公里200米(三合镇阁老坝铁路火车桥)路段时因未集中精力谨慎驾驶,与行人罗某某相撞,造成罗某某当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付某某在本次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经安徽中衡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事发时贵CU****号小型轿车车速约66km/h。
事故发生后,付某某拨打120急救电话,积极抢救伤者,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且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遵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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