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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付某某交通肇事案)_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铜官检一部刑不诉〔2020〕Z42号

被不起诉人付某某,男,1991****日出生于安徽省铜陵市,居民身份证号码3407021991********,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小区**栋**室,现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小******室。被不起诉人付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1027日被铜陵市公安局铜官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铜陵市公安局铜官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于2020年12月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7日9时47分许,被不起诉人付某某驾驶皖G*****号小型轿车沿本市湖东路由南向北直行至和谐家园路段时,与被害人王某某推行的皖G***** 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碰撞后皖G*****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继续向北滑行又与被害人笪某某、高某某发生碰撞,致两车受损,王某某、笪某某、高某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后付某某电话报警并拨打110报警、120急救。事故导致被害人笪某某双下肢多处淤青、被害人高某某右髂骨骨翼骨折,二人均于2020年9月11日经铜陵市人民医院急诊留观后住院治疗,现已出院。被害人王某某送铜陵市人民医院抢救无效后于2020年9月8日死亡。经铜陵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一大队认定,被不起诉人付某某承担本起交通事故全部责任。

被不起诉人付某某主动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自首并积极赔偿被害方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方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方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铜陵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检察院

2020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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