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检刑不诉〔2020〕1450号
被不起诉人付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124198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乡**村委会**自然村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21日被南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9日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西省南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9日14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付某某驾驶赣 AMS***号小型普通客车,沿320国道由北往南方向行驶至南昌县向塘镇梁西村路段时,与同向骑自行车的樊某某发生碰撞,造成樊某某当场死亡。经事故认定书认定,被不起诉人付某某承担本次事故发生的全部责任; 经法医学鉴定,范某某符合因交通事故致颅脑及胸部损伤而死亡。
2019年10月9日15时许,付某某报警并在现场等待交警处理。案发后,双方达成调解,被不起诉人付某某赔偿被害方各项损失,取得其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案发后主动报警,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调解协议,赔偿了各项损失,取得谅解,决定对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付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家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南昌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南昌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南昌县人民检察
2020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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