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付某某交通肇事案)_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保竞检一部刑不诉〔2020〕195号

被不起诉人付某某,男,196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06211961********,汉族,小学文化,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村**区**号,住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村**区**号。2020年5月12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保定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30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保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30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6月3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2020年7月30日至8月30日,2020年9月30日至10月30日)。

保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1月21日7时36分许,被不起诉人付某某驾驶电动自行车沿保定市西三环由北向南行驶至大汲店铁道桥桥北200米路西时,与同车道同方向驾驶电动自行车的被害人赵某某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赵某某受伤,付某某驾车逃逸。事故发生后,付某某为躲避追查,变卖所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烧毁所穿的迷彩棉衣。被害人赵某某的伤情经保定市法医鉴定中心鉴定:颅脑损伤,多发大脑挫裂伤,左颞叶硬膜下血肿,属重伤二级。2019年2月12日保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第三大队作出事故认定:付某某逃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九十二条、《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及第六十一条之规定,付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赵某某无责任。

认定上述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不起诉人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人马某某、温某某、刘某某等证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车辆痕迹检验报告书、鉴定意见等。

经本院审查并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保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该案犯罪构成要件事实缺乏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据以定罪的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矛盾不能合理排除,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付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保定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30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